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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对照]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

Date:2009-3-24


  前 言

鉴于……

鉴于……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按下文所定义的)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雇主为……(填入名称)。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为……(填入名称)。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 或由工程师同意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4 工程师是指雇主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或由雇主随时指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师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 师。本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填入名称)。

1.5 工程师代表是指由工程师根据本合同随时指定的人员。

1.6 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包括说明书、图纸、规范、工程量表、投标书、中标函、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7 规范是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规范,以及根据第95条规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8 图纸是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的已标价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标书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补,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1.11 中标函是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书面接受。

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本合同第26条所述的合同协议书。

1.13 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标书格式内的附件。

1.14 开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根据本合同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1.15 竣工时间是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施工结束并且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6 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检验,这些检验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区段接收之前进行的。

1.17 移交证书是指依据第93条颁发的证书。

1.18 合同价格是指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1.19 保留金是指雇主根据第92.2(a)规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22 临时工程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但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1.23 工程设备是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24 承包商的设备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它物品。

1.25 区段是指在合同中具体指定作为一个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现场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

1.27 费用是指在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28 日是指历法日。

1.29 外币是指工程所在国之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

1.30 书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第二条 解释

2.1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 单数和复数

3.1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条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4.1 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通知、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对于任何此类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第二章 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一般规定

5.1 在合同的内容和范围详细规定在本合同的附件当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还包括提供经本合同指定或从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设备、临时性工程和不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条 承包商的工作范围

……

第七条 雇主的工作范围

……

第三章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8.1 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8.2 工程师可能使合同中规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隐含的权利,但是,如果根据雇主任命工程师的条件,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应得到雇主的具体批准,则此类要求的细节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则,即应视为工程师在行使此类权力时均已事先经雇主批准。

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释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 工程师代表

9.1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应该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根据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9.2 工程师可以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随时撤回此类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雇主或承包商之后,始得发生效力。

9.3 由工程师代表按工程师的委托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信函均与工程师发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为工程师代表的失误,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发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工程师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

(b)若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质疑,他可将该问题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应对此信函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任命任意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应将此类人员姓名、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无权对承包商发任何指示,除非此类指示又对他们行使助理的职责和确保他们根据合同规定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质量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 任何助理为此目的发出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

第十条 书面指示

10.1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若工程师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承包商应遵守该指示。工程师可在该指示执行之前或之后,用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若承包商在七天内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工程师的指示。

本条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和任何根据合同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发出的指示。


第十一条 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

(a) 表明他的决定、意见或同意,或

(b) 表示他的满意或批准,或

(c) 确定价值,或

(d) 采取可能影响雇主或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此类决定、意见、赞同,表示满意或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合同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


第四章 转让与分包


第十二条 合同转让

12.1 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处进行转让,但下列情况除外:

(a) 按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费用,或者

(b) 把承包商从任何责任方那里获得免除其责任的权力转让给承包商的保险人。

第十三条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类同意均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负完全责任。

但对下列情况承包商无需取得同意:

(a) 提供劳力,或

(b) 根据合同的规定采购材料,或

(c) 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进行分包。


第十四条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14.1 当分包商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商承担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间须继续承担的任何连续义务时,承包商在根据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未终止的此类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第五章 合同文件


第十五条 语言和法律

15.1 拟定合同文件的语言为(填入语言名称),其主导语言为_____(如果有二种以上语言时)

15.2 适用于本合同并据以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为在_________国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16.1 构成合同的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在发生分歧时,则应由工程师对此作出解释或校正,工程师并应就此向承包商发布有关指示,在此情况下,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函;

(3)投标书;

(4)本合同;

(5)规范的图纸;

(6)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图纸和文件的保管与提供

17.1 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提供给承包商两套复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其费用自行负担。除非为执行合同绝对需要,承包商在未经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雇主或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转让给第三方。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商应将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17.2 承包商应将其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规范的其他文件的四套复印件提交给工程师,同时对于不能复制成相同规格的任何资料亦应提交一套可复制的副本。此外,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图纸、规范的其它文件的复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费用由雇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给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图纸的一套复印件应由承包商保留在现场,该套图纸应可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和任何由工程师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第十八条 进展中断


18.1 如果工程师未在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示并有可能造成工程计划和施工的延误或中断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通知书,并同时向雇主呈交副本。该通知书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如果延误会使工程误期或中断等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19.1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按 18.1条发出的通知。

书中已说明了任何图纸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误期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时,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协商后,应作出如下决定:

(a) 根据合同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

(b) 需增加到合同价格上去的此类费用的数额,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二十条 承包商未能提交图纸

20.1 如果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发出任何图纸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它文件,则工程师在根据第19.1条规定作出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这一失误考虑在内。


第二十一条 补充图纸和指示

21.1 为使工程合理而正确地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复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师应有权不断向承包商发出此类补充图纸和指示。


第二十二条 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22.1 凡合同中明文规定应由承包设计部分永久工程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师批准:

(a)为使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感到满意所必须的图纸、规范、计算结果及其它资料,以及

(b)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图纸,这些资料须足够地详细,以使雇主能够对采用该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使用、维护、拆卸、重新装配和调整。在此类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之前,不能认为该工程已经竣工并可按合同规定进行接收。


第二十三条 责任不受批准影响

23.1 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批准,不应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第六章 一般义务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24.1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为该工程的设 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复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所用设备以及其它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内已有规定或可以从合同中合理地推论得出。

第二十五条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25.1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 承包商对不是由他编制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者任何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凡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尽管有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协议

26.1 在被邀请签约时,承包商应同意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拟定和签订费用由雇主承担。


第二十七条 履约保证

27.1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二十八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提交给雇主。当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时,承包商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工程师。提供的担保机构须经雇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款时 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第二十八条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据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一直有效。但在根据本合同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应对该担保提出索赔,并应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十四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履约保证的索赔

29.1 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在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第三十条 现场视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向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据有关该项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资料,但是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

30.2 应当认为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以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满意: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质条件;

(b)水文的和气候的条件;

(c)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

(d)进入现场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应当认为承包商的投标书是以雇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资料和承包商视察和检查为依据的。


第三十一条 投标书的完备性

31.1 应当认为承包商对自己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与完备性是满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所有这些应包括了他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有关物资、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或者为意外事件准备的临时金额,以及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32.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立即对此向工程师提出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收到此类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预见到的,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 商之后,应决定:

(a) 按合同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

(b) 确定因遇到此类障碍或条件可能会使承包商发生的任何费用额,并将该费用额加到合同价格上。

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另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此类决定应将工程师可能签发给承包商的与此有关的任何指示,以及在无工程师具体指示的情况下,承包商可能采取的并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合理恰当的措施考虑在内。


第三十三条 遵照合同工作

11条的规定,从工程师代表处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条 提交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度计划

34.1 承包商应当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以工程师规定的适当格式和详细程度, 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工程进度计划,以取得工程师的同意。无论工程师何时需要,承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工程施工所拟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考。

34.2 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经同意的进度计划时,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订过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提交现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承包商应按季度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根据合同将有权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详细现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参考。此后,若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还应按季度提供修订的现金流通量估算。详细的现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时间应为__天。


第三十六条 不解除承包商的义务或责任

36.1 向工程师提交并经其同意的上述进度计划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说明或现金流通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包商的监督

37.1 只要工程师认为是为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需的,承包商应在工程的施工期间及其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商或经工程师批准的一位合格的并授权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对该工程进行监督。上述批准可由工程师随时撤回。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根据第8~11条的规定 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师撤回了对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接到此类撤回的通知后,考虑到下述条款中提及的撤换人员的要求,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应尽快将该代表调离该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该员担任该工程的任何职务,而代之以经工程师批准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条 承包商的雇员

38.1 承包商应向现场提供与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

(a)熟悉他们各自行业的、有经验的技术助理及有能力对工程进行正确监督的工长和领班,以及

(b)为使承包商适当并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要的此类熟练的、半熟练的技工和非技术工人。

38.2 工程师应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该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师认为是渎职者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以及工程师从其它方面考虑认为不宜留在现场的人员,而且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员重新从事该工程的工作,从该工程撤走的任何此类人员,应尽快予以更换。


第三十九条 测定并标示

   39.1 承包商应对下述工作负责: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 线。

   (b) 上述规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准线的正确性。

   (c) 提供与上述工作有关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在工程施工 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任何 差错,当工程师要求对此进行纠正时,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类差错,以 使工程师满意。若此类差错是由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确数据所致,则工 程师应根据第84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 副本呈交雇主。

   39.2 工程师对任何放线工作或任何基准或标高的检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 承包商对上述各项的精度所负的责任,承包商应仔细保护的保留好一切水准点、 视准轨、测桩和工程放线所用的其它物件。

   第四十条 钻孔和勘探开挖

   40.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商钻孔,或进行 勘探开挖,则应根据第83条规定以指示形式下达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经包 括了涉及此类工作的项目或备用金额者除外。此类勘探开挖应被认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整个过程中,承包商应当:

   (a)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并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了其它原因,在确有必 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工程师或任何有关当局提出要求时,自费提供并保持一切 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以及

   (c)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以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 法而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物方面的伤害或妨碍。

   第四十二条 雇主的责任

   42.1 根据第66条的规定,如果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在这方 面他应当:

   (a)对所有授权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以及

   (b)保持现场的井然有序,以防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

   42.2 如果根据第66条的规定,雇主在现场还雇用其他承包商时,雇主应同 样地要求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险方面负同样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程的照管

   43.1 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算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承包商应对 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照管工程的责任应随移 交证书一起移交给雇主。但

   (a)如果工程师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商从 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那一区段 或部分的照管责任移交给雇主;

   (b)承包商应对那些在缺陷责任期内他应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 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直至此类未完成的工程根据第82条 的规定完工为止。

   第四十四条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44.1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设备出 现任何损失或损坏,除第46.1条限定的风险情况外,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 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达到工 程师满意的程度。按照第82条对承包商责任的规定,承包商亦应对其在进行作业 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由于雇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5.1 当任何此类损失或损坏是由于第46.1条所限定的任何风险造成的,或 是与其他风险相结合造成时,若工程师提出要求,则承包商应按该要求的程度修 补这些损失或损坏,而工程师应按第84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应相应地 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如果是由于多种风险相结合造成的损失 或损坏,则工程师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考虑到承包商和雇主的责任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 雇主的风险

   46.1 雇主的风险是指:

   (a) 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 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 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 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它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它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 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 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

   (f) 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规定提供给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区段或 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g) 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而此类设计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 或由承包商负责的;

   (h)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

   47.1 在不限制第43一36条中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责任下, 承包商应:

   (a) 以全

   (b) 以重置成本15%的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设备进行保险;

   附加金额,以补偿修复损失和损害的任何附加费用以 及由此修复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业务费以及拆除和迁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迁移 任何性质的废弃物的费用;

   (c) 投保承包商运至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和其它物品,以得到一笔足够在现 场能重置这些设备和物品的金额。

   第四十八条 投保范围

   48.1 对于第47.1条中的(a)和(b)两项中的保险,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 联合名义进行投保,并应包括:

   (a)从现场开始工作至颁发有关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为止, 雇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条规定的情况以外的由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全部损失 或损害;以及

   (b)由承包商负责的,在缺陷责任期内,由发生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 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为履行第82条规定的承包商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 由他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九条 未能取得的金额的责任

   49.1 任何未保险的或未能从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额,应由雇主或承包商根据 第43~46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除外项目

   50.1 第47.1条中所述的保险,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应承担 义务:

   (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 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它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它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第五十一条 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51.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于承受与下述有关的任何损失 或索赔:

   (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者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系在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 发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时还应保障雇主免受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 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况除外:

   (a)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 雇主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在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权利;

   (c) 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 财产的损害;

   (d) 由雇主、雇主的代理人、雇员或不是该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 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为此或彼此有关的任何索赔、 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它费用,或者是当承包商、其雇员或代 理人也对这类损伤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雇主、其雇员 或代理人、或其它承包商对该项损伤或损害所负责任程度相应的那一部分损伤或 损害。

   第五十二条 雇主提供的保证

   52.1 雇主应保证承包商免于承担有关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况的一切索赔、 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它费用。

   第五十三条 第三方保险

   53.1 在不限制第51条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 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联合名义,对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员或工程以外的任 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但第51.2条中第(a)、(b)和(c)项限定 的情况除外。此项保险金额至少应为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数额。

   53.2 保险单中应包括一条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分别保险的承包商和雇 主均适用。

   第五十四条 人员的事故或受伤

   54.1 除非死亡或受伤是由雇主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任何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 雇主应对承包商或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或其他人员的任何损害赔偿或补偿支 付不承担责任。承包商应保障并持续保障雇主不承担除上述雇主应负责者外的一 切损害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 控费及其它开支。

   第五十五条 人员的事故保险

   55.1 承包商应对他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员进行此种责任保险,并应在全部 雇用期间内持续上述保险。但对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员,如该分包商已对 上述人员进行了责任保险,这样雇主就根据保险单得到保险,则本款前述的承包 商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时,承包商应要求此分包商向雇主出示此项保 险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证据和保险条款

   56.1 承包商应在现场工作开始之前向雇主提供证据,说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 的险种已经生效,并应在开工之日起84天之内向雇主提供保险单。在向雇主提供 上述证据和保险单时,承包商应同时将此情况通知工程师。上述保险单应与中标 函签发前所同意的总条件一致。承包商应根据雇主同意的条件,在承保人处投保 其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

   第五十七条 保险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应把工程施工的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方面的变化情况通知承保 人,并保证按合同条款在整个期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在需要时,向雇主出示生 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费的支付收据。

   第五十八条 对承包商未办保险的补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进行任何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 款要求的期限内向雇主提供各项保险单,则在任何此种情况下,雇主均可以进行 任何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支付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险费,并可随时从 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费用,或视为到期债款向承包 商收回上述费用。

   第五十九条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59.1 若承包商或雇主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责任方应 保证另一方免受此类失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索赔。

   第六十条 遵守法令、规章

   60.1 承包商应在一切方面,包括发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纳所有的费用,均应遵 守下列规定:(a)与该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任何国家或地方的法 律、法规、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它正式合法部门的实施细则;以及

   (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 的规章制度。

   承包商应保证雇主免于承担由于违反上述任何此类规定的任何罚款和责任。 但雇主应负责获得工程进行所需要的任何规划、区域划分或其它类似的批准,并 应根据第52.1条的规定对承包商给予保障。

   第六十一条 化石的保护

   61.1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 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迹或物品,就雇主和承包商之间而言,均应视 为属于雇主的绝对财产。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 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且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在移动之前,立即将 此类发现通知工程师,并执行工程师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于此类指 示造成承包商进度之延误或费用之增加,则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 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给予承包商获得任何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

   (b)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此类费用的数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 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二条 专利权

   62.1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 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 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雇主免于 承担由于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但如 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条 矿区使用费

   63.1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它 各种材料的一切吨位费和其它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它支出或赔偿费。

   第六十四条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在进行工程的施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 需的一切操作时,不应给下列各方带来不必要和不适当的干扰:

   (a)公众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属于雇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财产的人行 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

   64.2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证雇主免于承担由承包商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或 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它费用。

   第六十五条 避免损坏道路

   65.1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运输 对连接现场的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承包商特别应该选择运 输线路,选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以便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工程 设备、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运送所不可避免出现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受到 尽可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损伤。

   65.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了便利承包商的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承包商 应负责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 并支付其费用,并且应持续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此类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 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包括可能直接向雇主提出的此类索赔,承包商应出面谈 判并支付纯粹由此类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65.3 尽管有第65.1条的规定,但如果发生因运输材料或设备而对通往现场 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任何桥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损害时,承包商在得知此类损害 之后,或者收到有权提出此类索赔机构的任何索赔要求之后,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给雇主。当根据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要求该材料或设备的承 运人给予道路管理机构损害赔偿时,雇主不应对与此有关的诉讼费、指控费和其 它费用负责。在其它情况下,雇主则应协商解决和支付有关此类索赔的全部金额, 并且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此类和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 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但如果工程师认为上述任何索赔或其中的一部分实属 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第30.1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所致,则工程师在与雇 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因上述失误应赔偿的总额,雇主应从承包商处收回该款 项,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 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无论何时,雇主应将要协商的解决办法及承包商可能偿还的任何总额通知承包商,雇主应在此类解决办法达成协议之前 与承包商进行协商。

   65.4 在工程师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运输时,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的术语“道路” 应解释为:包括水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 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而且具有与上述规定相应的效力。

   第六十六条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

   66.1 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应为下列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的机 会:

   (a)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雇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机构的工人。

   这些工人可能被雇主雇用,在现场或现场附近实施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 或实施雇主可能参与的与该工程有关或附属于该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根据第66.1条规定,承包商应:

   (a)将承包商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任何其他承包 商或雇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或

   (b)允许上述各方使用临时工程或承包商在现场的设备或

   (c)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质的任何其它服务。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规定 确定一项追加费用,添列于合同价格中,并应将此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 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商保持现场整洁

   67.1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 放并处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 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67.2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时,承包商应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 除并运出承包商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 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但承包商应有权在现场保留 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 工程,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第七章 劳动力

  第六十八条 职员和劳务人员的雇用

   68.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自行安排非当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 员和劳务人员,以及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条 劳务人员和承包商设备情况的报告

   69.1 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能预先规定的某种格式和时 间间隔,向工程师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现场随时雇用的职员及各种等级的劳务人数 的详细报告;当工程师可能需要时,还应送交有关承包商设备的此类报告。

第八章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第七十条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 为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应的品级,并符合工程师的指示要求;

   (b) 随时按工程师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或在现场、或在 合同可能规定的其它地点或若干地点,或在上述所有地点或其中任何地点进行检 验。

   70.2 承包商应为检验、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 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师的选 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第七十一条 费用

   71.1 如果说明书或工程清单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提供样品,则全部样品应由 承包商自费提供。

   71.2 若检验属于下列情况,则承包商应负担任何此类检验费用:

   (a) 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的;或者

   (b) 在合同中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标书中标价或便于标 价的。

   71.3 若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规定者;

   (b) 在上述情况下未作出专门说明者;

   (c) 虽已指明或规定,但工程师所要求的检验是在现场以外的任何地点,或 在被检验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者;如 果检验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未按合同规定使工程师满意,则其检验费用应 由承包商负担。否则,应按第71.4条规定处理。

   71.4 凡符合第71.3条规定者,本款即应适用,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 协商之后,作出决定,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a) 根据第77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b) 应在合同价格中增加的有关费用总额。

   第七十二条 检查和试验

   72.1 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应能进入现场及进入正在 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商应为这种进 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取得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

   72.2 工程师有权对按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或准备 过程中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 不属于承包商,则承包商应取得为工程师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 的许可。此类检查或检验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72.3 承包商应同工程师商定对按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或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工程师应将其进行检查或参加检验的意向提前24小时通知承 包商。如果工程师或其正式授权代表未在商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工程师另 有指示外,承包商可进行此项检验并应认为是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承包 商应立即将该项检验数据的正式核实的副本送交工程师。如果工程师未参加该项 检验,工程师应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条商定的时间和地点,供检查和检验的材料或工程设 备未准备好,或者按本款规定所作的检查或检验结果,工程师确认材料或工程设 备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则工程师可拒收这些材料或工程设备, 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该通知书应写明工程师拒收的原因。承包商应即刻纠正所 述缺陷或保证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应 对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检验或重复检验。工程师应 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出雇主为进行该项重复检验所需的全部费用, 并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2.5 工程师可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名独立的检查员进行。 根据第9.4条规定,任何此类委托应是有效的,并应把为上述目的委托的独立检查 员看作是工程师的一名助理。工程师应提前14天将这种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经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使之无法查看,承包商 应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覆盖或无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或 测量,以及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工程的 任何部分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作好检查准备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除工程师认 为无必要检查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检查和测量 或此类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72.7 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能随时发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盖物, 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并应将该部分恢复原状使之完好。如果任何这部分根 据84.6条的要求已覆盖或掩蔽,并经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则工程师应在及 时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承包商由于该项剥露、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 恢复原状和使之完好所开支的费用总额,并应将此总额增在合同价格中,工程师 应将此情况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一 切费用均应由承包商承担。

   72.8 工程师有权随时对下列事项发出指示:

   (a)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 材料或工程设备从现场运走;

   (b)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以及

   (c)尽管事先已对其进行过任何检验或临时付款,但对工程师认为在以下方 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均应拆除并适当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设 备或工艺;或(2)由承包商设计或承包商对其负有责任的设计。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若指示中未规定时间,则在合理的时 间内,未执行上述指示时,雇主应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并向其支付有关 费用。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及时协商之后,确定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 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 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九章 暂停

  第七十三条 暂时停工

   73.1 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指示按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停工程或 其任何部分的进展,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商应对工程对其一部分进行工程师认为 必要的保护和安全保障,除下列情况以外的暂时停工,应适用第73.2款:

   (a) 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或

   (b) 由于承包商某种违约引起的或由其负责的必要的停工;或

   (c) 由于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 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据第73.1条而适用本款规定时,工程师应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 商,并作出如下决定:

   (a) 根据第77条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

   (b) 在合同价格中增加由此类暂时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的费用款额,工程 师应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3.3 如果暂停是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示,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内,工程 师未发出复工的许可,除非停工属于第73.1条规定的情况,则承包商可向工程师 递送通知,要求工程师自接到该通知后的28天内准许已中断的工程或其部分继续 施工。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批准复工,则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选择:当暂时停 工仅影响工程的局部时,承包商可按第83条规定,将此项停工视为可删减的工程, 同时对此再次向工程师递送通知,或者当暂时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时,承包商则 可将此项停工视为雇主违约,并根据合同第101.1条规定终止其被雇用的义务,此 时应执行第101.2和101.3条的规定。

第十章 开工和延误

  第七十四条 工程的开工

   74.1 承包商在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通知后,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 工,开工通知应在中标函颁发日期之后,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此 后,承包商应迅速且毫不迟延开始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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